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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收件清单

更新时间:2014-12-01 15:10:51 浏览次数:413次
区域: 南宁 > 南宁周边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收件清单

1、​‌‌目录

2、经办人委托书(含被委托人身份证、电话号码)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近三个月内基本帐户资金进帐单或存款证明复印件(证明基本账户的资金不低于拟申请可承揽面积等级的低资金要求)

7、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财务、工程、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9、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保证明复印件(社保收款收据+本市社保机构为企业所聘人员开具的劳保证明)

10、办公场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从自治区住建厅网上申报系统直接打印)。

12、重新申报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企业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交原件)、审计报告(含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近三个月的社保收款收据。

注意事项:

1、上述3~9项材料提交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

2、“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3、关于注册资金及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申请可承揽5万平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2)申请可承揽10万平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申请可承揽15万平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4)申请可承揽25万平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有职称的建筑、结构、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中级以上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需复印完整、有职称证的会计人员需同时提供从业资格证。

5、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的纸张,按以上顺序打印目录后装订成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不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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