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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要不要交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0-05-07 16:24:34 浏览次数:87次
区域: 南宁 > 江南 > 福建园
类别: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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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该文件发布后,业界关于文件的理解,大多是下面这样的:

如果企业法人名称中包含“集团”或者“(集团)”的字样,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成员名单中,企业就可以享受资金无偿借贷免缴增值税的优惠。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获批后,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的,即可享受无偿资金往来免缴增值税优惠。

我们的认识局限于“集团“,甚至是名字中有没有这两个字。而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是这样的:

问: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增值税。
总局的观点并没有局限于“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也能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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