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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法律法规直接入口食品行业健康要求

更新时间:2018-01-01 14:38:03 浏览次数: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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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安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直接入口食品行业健康要求,中公医疗卫生人才网(http://www.yi***/kszl/ylws/)为大家做出如下总结:

一、《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卫生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后基本痊愈(主要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性痢疾),经临床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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